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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26-04-08
点击次数:48 来源:松阳讨债公司 官网:https://sy.hflmwl.com/松阳收账公司实质化解一起服务合同纠纷。
2025年8月,原告王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《服务协议》,约定由被告为原告家人提供心理咨询与家庭教育指导服务,服务费18000元。签约后,原告足额支付全部费用,被告随即启动服务。一段时间后,原告认为被告提供的服务与事前承诺严重不符,未提供有价值的指导,服务效果微乎其微,遂提出退费申请,但被告某公司仅同意退还4500元。原告主张被告服务消极敷衍、退费金额不合理,遂诉至槐荫法院,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全部服务费并支付相应利息。
案件受理后,承办法官分析认为,本案争议焦点集中在两点:一是被告提供的心理咨询、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质量是否符合协议约定;二是退费金额如何确定才公平合理。而心理咨询、家庭教育指导等相关服务合同具有其特殊性,其服务行为、履行方式及服务效果均具有较强的个性化和主观性。为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,以更易被双方接受的方式高效化解纠纷,承办法官依法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工作。
前期沟通过程中,双方情绪对立明显。王某反复强调被告服务未达约定预期,坚持要求全额退费并支付利息;被告某公司则辩称已按照协议约定提供了相应服务,投入了人力与时间成本,对其同意的退款金额亦不肯作出任何让步。法官秉持公平公正、兼顾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,一方面耐心疏导原告情绪,向其释明服务合同的履行边界、举证责任等法律规定,分析案涉事实及服务实际履行情况,引导其理性看待服务预期与实际效果的差异,适当放宽退费诉求;另一方面,结合协议约定及服务现状,向被告某公司指出其前期宣传承诺与实际服务存在的差距、服务过程中存在的不足,并分析后续诉讼可能产生的诉讼成本、信誉损耗等不利影响,引导其正视问题、作出合理让步。
经过承办法官多轮面对面沟通、耐心细致的情绪安抚与释法明理,双方逐渐放下对立情绪,愿意理性协商解决分歧。法官结合案涉合同的实际履行进度、被告已提供的服务时长及实际效果,逐一梳理已履行的服务项目、核算合理服务成本,引导双方换位思考——原告认可被告已投入的人力服务成本,自愿放弃全额退费诉求;被告也正视自身服务存在的不足,同意在原有退款金额基础上适当提高退费标准,最终双方就退费金额达成一致调解意见,当场签订调解协议,均对此结果表示满意。